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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不是违法?算不算商业间谍?
这样是不是违法?算不算商业间谍? 有一个业务员在我司销售部工作了3个月离职了,他利用这3个月的时间,把我司的客户的联系方式给带走了,并且去了跟我司同行竞争对手的另一家公司当销售主管
请问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法?算不算商业间谍?
2010-07-30 09:15 a51432……(江苏-徐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30 09:28
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0-07-30 09:30
不是商业间谍,但侵犯了商业秘密,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公司和其进行合谋的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110网律师  2010-07-30 09:46
    不知你单位这个离职的业务员是否与你单位签订了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也不知他此行为是否给你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他与你单位签订了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或者他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此商业秘密且给你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首先应考虑刑事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如果他此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和其所在单位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 孟凡营律师  2010-07-30 15:06
    你好。1、根据你所讲的情况,该业务员和对方公司侵犯了你们的商业秘密;
     2、作为你公司,可以将该业务员和对方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3、当然要先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
     4、如果需要,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处理相关事宜,指导和帮助你收集审查相关证据,以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详情可以致电联系南京孟凡营律师:137707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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