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各方不桉规定派住符合规定资历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和管理而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其 就目前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而言,建设各方均成立现场管理机构,即业主的“项目建设办”、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办”。有关建设法规也对各方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规模,组成人员的资历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各有关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规模及派住人员的资历往往与规定相差甚远,造成各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能力和力度先天不足。如由此造成的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1.有关法人或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何定罪;2.现场资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与法人或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比,主、次责任如何。
2013-05-15 14:20 黄先生(广西-南宁)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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