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我在2010年3月1日,在抢修设备时,于下午4点多由于空间狭小,由于地面有油,脚下一滑,腰部磕在设备上,于3月15日住院治疗至7月23日,单位没有给报工伤,出院诊断是腰间盘L2L3L4L5突出症。在治疗期间的奖金和福利没有给 ,请问我现在可以让单位做工伤认定吗?
2010-07-29 17:24 天苍苍(内蒙古)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2010-07-29 17:25
你自己可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 110网律师 2010-07-29 17:30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你可以按要求提出工伤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你可以按要求提出工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