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均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2022年10月,王某、 王某、赵某均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2022年10月,王某、赵某又与非公司人员李某投资开办了一个辣条加工厂,该厂主要是生产和封装辣条,其产品种类与二人任职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一致。2022年2月,该食品有限公司发现王某、赵某的这一行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大会决议免去二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辣条厂所得共计50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 王某、赵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022-06-15 18:24 ask202……(贵州-黔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2-06-15 20:46
这是可以提出的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2-06-15 21:50
可直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并且提交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