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支付给一家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资贷款中介经手人个人聂伟康账户12 2019年9月30日支付给一家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资贷款中介经手人个人聂xx账户12.9万,包含服务费,2个月利息,过桥费等,xxx贷款中介经手人聂伟康收了我的钱后,要我不用还2019年10月,11月2个月导致我违约交了5万多,收这2个月利息不在融资合同内,2021年11-21在武昌法院起诉,2022-5-23法院撤销审判,理由是诉讼费未交齐,我能否在起诉到这个法院,因为这笔利息费不在合同约定,聂xx收了我2个利息,不让我还,他来还,结果没有还这2个月利息造成违约,现在能否在重新起诉,还在诉讼时效没吗?从合同签订2019-8-8开始3年是2022-8-8,我重新诉讼个人受不受这个合同受限,能否在重新起诉,上次法院撤销算不算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2022-05-23 11:11 ask202……(湖北-武汉)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2-05-23 11:15
你好!可以依法维权。
2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2-05-23 11:24
你好,类似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请将相关资料发给律师审查后再做应对。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2-05-23 11:29
需要核实的
4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2-05-23 11:57
你好,如果还是不给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需要核实清楚才能确定。
5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2-05-23 12:17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解决的
6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2-05-23 13:35
你好:搜集证据起诉
7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22-05-24 11:39
可以依法维权。
8 曹乐维律师 2022-05-23 11:30
您好,是可以起诉的,请问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可以跟我说说
9 李大贺律师 2022-05-23 13:11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可行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10 谢涛律师 2022-05-23 14:40
上次法院撤诉算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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