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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及竞业协议问题
关于加班费及竞业协议问题 各位律师好!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之前的公司每个星期六的都要求加班半天,但不给加班费。现在离职了,能申请仲裁要回来吗?如果能的话,过去几年的所有加班费,都是按去年的平均工资算么?关于竞业协议的问题:记得上次签劳动合同是2008年一签3年(签字收上去后没有发下来),附签有保密和竞业协议,也没有什么工资条之类的给我们签字。但2011年开始就给我们工资条签字后收上去,上面有一栏是保密与竞业费75块钱,。后面也没有续签(08年的前面已签过一次),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还受之前的竞业协议约束吗?另,2011年买了公司的原始股,签了一个简单的协议,其中一条是要服务3年,不能以任何形式辞职(签了后个人手上没有)这个能作为前面劳动合同的延续吗?以上问题还劳烦大家帮忙解惑,谢谢!
2013-05-10 22:07 dxh-62……(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谭海波律师  电话:13929419720  2013-05-10 22:08
有证据就可以要回来
2 张勇律师  2013-05-11 06:48
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公司加班应当按照下面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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