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其他法律咨询
务、属于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业务。因此,申请人完全没有“非吸”的犯罪故意
务、属于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业务。因此,申请人完全没有“非吸”的犯罪故意 务、属于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业务。因此,申请人完全没有“非吸”的犯罪故意。最后,申请人也将自己的存款50余万元作为出借款,通过公司出借给了债务人,此款至今也尚未返还(后附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付款记录)。如果申请人明知公司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本不可能把自有资金通过公司出借出去,所以申请人不仅对此不明知,更应该也是相关受害人。《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日,高检诉[2017]14号)中的第10条规定到:“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四条“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也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22-01-24 08:57 ask202……(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2-01-24 08:58
你想问的问题
2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2-01-24 09:14
你好,依法正确维权,具体可微聊详谈解决。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2-01-24 13:18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解决纠纷的问题的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