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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以购买的名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以购买的名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以购买的名义,没有房产证只有厂里会计开了张以我名字的收据,请问一下这属于集资房还是福利房呢?我可不可以进行卖出呢?如果赠予子女其中一人,把当时的收据直接给了孩子是否可以完成赠予呢?需要公正处公正或合同等么?
2022-01-21 20:42 c2201212jU(福建-泉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2-01-21 21:01
你好!可以。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2-01-22 11:55
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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