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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无投资票据确权纠纷案的情况反映
枉法裁判无投资票据确权纠纷案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宜宾宏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叙州区翠柏大道883号。联系电话:18113791296
诉求:撤销宜县国资(2000)22号《关于对宜宾县沼气“基地”金岷楼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通知》。
事实和理由:
1984年11月四川省沼办借给民办公助集体宜宾县沼气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开办费10万元注册开业,1987年9月中心资不抵债撤销后省要求恢复,主管局怕再亏损,指派借款经办人曹平新办宜宾县沼气服务公司(简称沼气公司),将原中心价值6万元的土地抵中心亏损债务,并补偿2.5万元给沼气公司脱钩。沼气公司不承担债务,由群团组织宜宾县沼气协会(简称协会)承担。协会将负债30.45万元经审计作沼气公司注册资本,经工商核批重新登记开业。1992年县体改委批准成立宜宾县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能源建司),由沼气公司全体职工承担协会建金岷楼债务53万元为负债股东。1998年12月将建房债务179.6万元移交重组更名的反映人,沼气公司为反映人负债股东。1999年6月反映人还清原中心借省沼办本息15万元。
建金岷楼不仅无财政投资,反映人为县垫资12.91万元至今未还。
1999年县委书记张显富与市农能办主任陈顺华欲在明伦堂旧城改造项目占干股遭拒绝后,任命县国资局长尹志不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反映人为县政府办理产权和拆迁投资155万元至今不解决;由县国资局利用为续建而编造的宜县审业(89)字第2号“关于县沼气公司基建停建项目的审计报告”(简称停建审计),编造金岷楼为国有资产。
县国资局依据陈秀春口述编造的停建审计,认定沼气公司投资209107.27元,2016年四川高院委托鉴定为90606.85元,其中还有30867.16元用于了沼气工程,而真正建房票据只有59739.69元。
高院委托鉴定剔除反映人提供建房必需开支票据1337841.07元(包括缴纳房管局、国土局办理产权证票据)仅认定27726.32元。
法院对县国资局编造无投资票据而收集沼气公司票据作为财政投资证据的违法行为不审理,还毁灭、隐匿、抽换、篡改档案证据证词后歪曲事实,编造(2001)宜中法技字第18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枉法裁判。
为此,特向上反映。
2021-10-28 23:38 181137……(四川-宜宾)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1-10-28 23:39
你好,注意刑法66条的识别与风险防范可以联系我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1-10-29 07:09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1-10-29 07:48
可以投诉的
4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21-10-29 09:04
您好,可以申诉
5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10-29 15:37
可以直接诉讼的
6 王珂律师  2021-10-29 11:27
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7 冯倩雯律师  2021-10-29 12:56
你好,此类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8 尹朝阳律师  2021-10-31 22:06
建议按证据规则积极举证。若认定不清的地方,积极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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