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的法律依据
本案罚款的法律依据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未婚生育(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六下至一倍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附: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既然缴纳过社会抚养费,那么计生办一定有存档,即便你没有缴纳,那么计生办催缴也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到法院起诉,所以计生办告知你要去法院起诉有涉嫌威胁恐吓的意思,不需理睬。
更何况你已经缴纳过社会抚养费,无论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还是你们户籍地的派出所一定是有存档记录的,即便计生办存档丢失或者无故不给调取,你也可以凭委托律师到户籍地派出所调取当年的户籍档案,根本不需要缴纳第二次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