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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移交检方后能否再退回
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移交检方后能否再退回 请问:经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案件移交检察院,检方能否再退回?如果退回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谢谢!
2010-07-27 14:42 rMA6531(四川-成都)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27 14:5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王菲律师  2010-07-27 14:59
检察院是不能退回的,补充侦查两次为限。
3 喻远军律师  2010-07-28 08:56
不能再次退回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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