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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我与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2011年7月12日协议互不追究,2012年7月11日以协议显示公平起诉,2012年9月9日经鉴定我为8级伤残,行驶撤销权的起始日应从何时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3-05-04 10:59 gjbhc(河南-新乡)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5月04日 12时30分
如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话从2012年9月9日起计算撤销权行使时间。
但是根据其他情况要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可以电话为你解答。
2 江珍来律师  2013-05-04 10:59
你这种情况最好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将肇事方、保险公司起诉索赔!
3 110网律师  2013-05-04 11:04
从2012年9月9日起计算撤销权行使时间,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5-04 11:10
撤销权只仅仅是针对可撤销合同(协议)的,你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协议中互不追究的约定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属于根本无效的内容或有效合同,还需进一步分析,所以,先不要问期间的起算点这样的问题,对你不一定有用。

建议,认认真真如实、客观的向律师提供案情,对你才是最有用的。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并不能引导你在诉讼中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加QQ联系。
5 110网律师  2013-05-04 23:43
你好:起诉解决
6 张煜律师  2013-05-05 11:55
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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