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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借贷平台的A公司和投资人签订的《产品认购协议》中,写到:“B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
运营借贷平台的A公司和投资人签订的《产品认购协议》中,写到:“B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 运营借贷平台的A公司和投资人签订的《产品认购协议》中,写到:“B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对本XXX的产品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兑付提供担保”。
而《产品说明书》中提到“担保函存放在A公司”(即担保函全文并没有在产品协议和说明书中呈现),请问这种要主张B公司的担保责任,单凭《产品认购协议》中B公司提到担保这句话做为证据是否可行呢?
2021-04-13 10:25 jerr(海南-海口)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1-04-13 10:26
你好,注意刑法第2条的识别与风险防范可以联系我微同号
2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1-04-13 10:52
可以诉讼解决的
3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1-04-13 11:48
要有证据证明
4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4-13 21:59
必须要有证据证明b公司同意担保的
5 王竹律师  电话:15109839552  2021-04-13 23:53
要具体分析
6 苏治民律师  2021-04-13 10:36
不可以的,必须要有证据证明b公司同意担保
7 冯倩雯律师  2021-04-13 19:45
参照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处理。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8 李大贺律师  2021-04-13 19:52
注意(刑法第176、192条)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投资者要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形成风险自担意识,理性表达诉求,走正确的法律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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