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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问题
物权问题 合建住宅楼房公用楼梯,原口头约定建成后双方房屋自己使用,现一方要把自己的房屋进行分割多间出租,这样必然影响到另一方日常的安全,该方是否有权提出异议?望解答。谢谢!
2013-04-27 20:20 189050……(福建-莆田)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3-04-27 20:27
你可以到当地建委投诉
2 王怀臣律师  2013-04-27 20:3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你说一方要把自己的房屋进行分割多间出租,如果分割行为使最小单位房间发生了变化,违反以上规定,你有权提出异议
3 110网律师  2013-04-27 20:44
你可以到当地建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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