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责任义务 我们在公共场合丢失了包,内有重要物品,并在当时报了警,该场所有摄像头监控正好拍到了盗贼的长像及偷窃过程,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其管理人员不充许我们个体去拷贝这段盗窃录像,当民警赶来时以下班为由拒绝当时拷贝,但事后确把证据(这段录像)删除,该场所的工作人员属什么行为?我们如何维权?
2010-07-24 22:14 JsK1451(宁夏-银川)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7-25 06:06
属于故意销毁证据,不过一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可以将具体情况向警方说明,并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2 常斌律师 2010-07-25 17:21
公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以配合的该如何处罚。
除非该场所的工作人员故意包庇隐瞒盗窃的具体身份,可以以包庇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非该场所的工作人员故意包庇隐瞒盗窃的具体身份,可以以包庇罪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