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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一个老板打工,2016年我先在老板的A公司打工并与老板订立了在A公司拿百分之一的股份
我给一个老板打工,2016年我先在老板的A公司打工并与老板订立了在A公司拿百分之一的股份 我给一个老板打工,2016年我先在老板的A公司打工并与老板订立了在A公司拿百分之一的股份,属于分红股东,如果本人离职,股票退还给老板。2017年老板另外又开了另一个B公司,我调到B公司工作,同样又与老板签订了一个百分之一股权的分红股东,在工商局登记为百分之一的股东,而同时老板把他法人所持的有关与我订的2016分红股东协议当面撕毁,但公司还有一份。2017年老板的A公司因经营困难转送给别人经营,原来股东退出。2020年5月老板要回A公司,并且在工商局又登记了本人百分之一的股东,但这一次没有说明我的股东是否属于分红股东,没有另订协议。2021年2月,由于我个人原因,离开老板的B公司。但以公司还保存的2016年的协议为依据,要求我返还A公司的股权。你们认为我该不该归还给老板,我有利益主张吗?
2021-02-25 17:56 ask202……(广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2-25 19:00
可以直接按照协议来履行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1-02-25 23:48
按着协议履行。
3 贺春林律师  电话:13907385814  2021-02-26 09:22
可以直接按照协议来履行的
4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1-03-01 18:03
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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