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案件已撤销,高院对我的再审申诉拒绝受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我对原审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原审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了原判决,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重审判决后,我对此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判决下来后我还是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院经办人员竟拒绝受理,说他们的微机中存有对我申诉不立案的通知书。根据规定,原已作不立案通知的,概不受理。高院经办人员对我的再审申诉拒绝受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2010-07-23 17:49 三老角西(贵州-毕节)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万莉律师 2010-07-25 21:58
你对原审不服,到中级法院的那个程序叫上诉,我国两审终审,上诉后中院的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你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中院的判决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再审的情况,所以给予你不予立案的处理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