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浙江宁波的茅某申办开通了兴业银行信用卡,2007年7月 2005年10月,浙江宁波的茅某申办开通了兴业银行信用卡,2007年7月,茅某突然收到了银行的对账单,显示茅某于2007年6月17日和7月7日在深圳、苏州的ATM机上分别提取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茅某马上向兴业银行反应其从没在ATM上取过现金,这两笔交易不是其所为,并立即报案。2007年12月,兴业银行以茅某为被告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茅某履行还款义务,因为根据银行章程规定,任何持卡使用密码消费的行为均视为信用卡所有人的行为。 银行提供的证据:1、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交易明细记录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户否认交易说明书;2、宁波市公安局报警受理并立案侦查材料。 问题:请你谈谈,该案应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2021-01-13 12:40 ask202……(北京-东城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1-01-13 12:50
可以提出的
2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1-01-16 18:45
可以提出的。
3 冯倩雯律师 2021-01-13 16:51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4 崔增苗律师 2021-01-13 19:48
可以提出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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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江涛律师 2021-01-13 23:51
你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因最近业务较忙,可以与我微信联系付费咨询、协商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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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最近业务较忙,可以与我微信联系付费咨询、协商代理事宜。
6 章敏律师 2021-01-15 11:11
您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完整具体问题 方便律师了解详情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