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非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因无资产可执行后终结 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非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因无资产可执行后终结。现已将被告的唯一股东、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四职位是同一人,监事是另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官回复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区别,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能追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已经驳回追加申请。法官驳回未具体列明哪条规定,只笼统说是《民法》总则等,让原告自己查。法官驳回是否合法?该依据哪条法律规定追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0-12-28 09:40 亿万年前(广西-南宁)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0-12-28 10:01
另案起诉
2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0-12-28 10:53
你好,如果没有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话是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的哦。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12-28 15:39
可直接申请执行的
4 张鹏飞律师 电话:13978835178 2020-12-29 15:14
可另案起诉处理。
5 陈晓云律师 2020-12-28 09:56
可另案起诉股东
6 李航律师 2020-12-28 10:04
另案起诉
7 胡冰律师 2020-12-28 10:45
你好,对于你陈述的公司,实际上是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就该公司所欠外债,法院执行时只能执行公司的全部财产,而不能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除非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人公司有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另案起诉该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8 冯倩雯律师 2020-12-28 11:28
你好,这类问题依法处理即可。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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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回复律师你好:有限公司欠我款法院已强制执行,可是公司账户没钱,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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