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注明的签署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符,是否有效 我与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的起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4月2日,公司给我出具解除车辆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我司与您于2012年12月1日签署的车辆租赁合同解除。请问,这份通知书,与本合同签署日期不符的通知书,本人是否可以起诉至法院,裁定通知书无效?谢谢!
2013-04-19 10:13 hubert……(广东-深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4-19 10:11
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的
2 秦步基律师 2013-04-19 10:13
这属于单方解除合同,你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3 110网律师 2013-04-19 10:18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予理会。
4 刘青芳律师 2013-04-19 10:28
你好,公司单方违约,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张勇律师 2013-04-19 10:54
1;这个解除虽然有一定时间点上的瑕疵,但不影响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但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还要依照你们双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规定。
6 110网律师 2013-04-19 11:00
如单方解除,可起诉违约金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