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业人士关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及的问题,同一债权既有物又有人的担保 请问专业人士关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及的问题,同一债权既有物又有人的担保,如果物是第三方提供的,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还钱,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或各方共同主张权利,请问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绕过物的担保,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吗?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也只是对物保以外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呢?求专业解答
2020-09-12 09:24 笑笑(内蒙古-通辽)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仲夏律师 电话:18725685001 2020-09-12 09:39
可以绕过
2 陈铠楷律师 2020-09-12 09:31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还钱,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或各方共同主张权利”属于约定不明。
“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还钱,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或各方共同主张权利”属于约定不明。
3 冯倩雯律师 2020-09-12 10:02
根据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
4 赵江涛律师 2020-09-12 17:17
对物保以外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