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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法院发的执行裁定书(此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里申请执行人是G
#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法院发的执行裁定书(此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里申请执行人是G #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法院发的执行裁定书(此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里申请执行人是G,被执行人有A、B、C。   D是A的女儿且为A的委托代理人,那么执行裁定书上在介绍完被执行人A的下一行写着这样的字眼:委托代理人D,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系申请人之女。  
请问写“系申请人之女”是对的吗??这样写表达的意思不就变成了D是G的女儿了吗??这样写是不是有问题??
2020-09-01 01:58 Devil's Soul(广东-梅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20-09-01 03:58
不对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0-09-01 06:33
不可以。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9-01 13:29
可以地方按照来统权的
4 冯倩雯律师  2020-09-01 08:55
发生纠纷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起诉处理。
5 崔增苗律师  2020-09-01 09:33
不对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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