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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2019年3月份在河南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去往迪拜的劳务合同 今年5月份在工地工亡了
我爱人于2019年3月份在河南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去往迪拜的劳务合同 今年5月份在工地工亡了 我爱人于2019年3月份在河南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去往迪拜的劳务合同  今年5月份在工地工亡了。现这家劳务公司赔付很低,那用工单位天津电建有连带责任吗?
2020-08-31 11:37 20200831iLuJ(湖北)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0-08-31 11:49
你好!有责任。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8-31 13:23
可地方按照过错来承担  赔偿的
3 谢涛律师  2020-08-31 11:54
有责任
4 殷运健律师  2020-08-31 12:01
先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起诉索要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等
5 孙志军律师  2020-08-31 12:56
如果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可以联系我,帮你分析一下是金额否合理,哪些单位应当负责。电话:13986212641;微信:18171239116
6 110网律师  2020-08-31 15:00
你好!有责任。
7 冯倩雯律师  2020-08-31 16:25
如果签订了合同,一般按合同执行,也可协商处理。
8 江林律师  2020-09-01 13:51
工伤死亡国家有统一 标准,84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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