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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有一个特别程序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有一个特别程序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有一个特别程序,熟悉该特别程序吗?对这一个特别程序有研究吗?该程序的内涵,边界。
告知义务怎样履行? 二中院将闸北法院某案指定给黄浦法院受理,黄浦法院被指定管辖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95号司法解释,黄浦法院有一个告知的义务。 由于起诉书是公告送达的,公告中又没有体现告知内容,开庭时被告又没有到场,这时告知义务怎样体现?还需要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开庭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2020-07-09 10:37 灯塔大胡子(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0-07-09 11:00
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2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0-07-09 13:00
看具体证据分析
3 冯倩雯律师  2020-07-09 10:40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4 石亚男律师  2020-07-09 11:05
可直接起诉维权。
5 颜培卿律师  2020-07-09 11:16
不属于
6 刘敏律师  2020-07-09 11:23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7 110网律师  2020-07-09 12:01
你好,退款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一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对此存在争议的,可诉讼解决该问题
8 郭庆梓律师  2020-07-09 13:53
你好,你的案件较为复杂,建议电话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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