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帮我们,如有答案必当面答谢 我们几个人曾在2010年6月16日辞职,奖金和工资应该为2010.7.11日发放,但是老板在发放奖金和工资4000元后,让我签了一个收条: 说我在其单位领到竞业费4000元整,我不懂法,稀里糊涂签了,还以为是普通收条,我们后上网才知道竞业费是买断我们的工作,我们不懂,请问我还能立即到同样的新单位上班吗,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补充:从开始公司签合同时候,就不是合同1式2份的,只有公司一份,后来老板太黑了,怕我们走了影响他,就把最后一次工资奖金提成故写成领到敬业费4000元,我们事后才知道竞业费的后果,请问%
2010-07-19 11:24 010djm(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7月19日 19时41分
信用卡催收工作,并非受到竞业禁止限制,4000元也不能构成2年的禁止期限,你们可以无须遵守。
2 孙新律师 2010-07-19 12:22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刘锐律师 2010-07-19 12:51
不知道你们做什么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有敬业限制的。
4 赵江涛律师 2010-07-19 14:12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