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受理强制申请六个月了,执行不到位怎么办 监利县政府不履行判决,洪湖法院不执行判决
我们是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汴河镇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村民,该组现有83户农户,347人,耕地面积190亩,人均只有0.54亩,人平年收入不到500元。
现将监利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洪湖法院不执行判决的情况反映如下:
1986年11月14日,原汴河区公所区委在没有履行任何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强行非法占用汴河镇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274亩,创办张家湖渔场。
1987年6月剅口乡政府与我组协商形成了《处理意见》,意见指出:“该274亩耕地面积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1995年5月15汴河镇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张家湖渔场挖压面积有关负担的决定》(汴政发[1995]20号)主要内容有:确定张家湖渔场属镇办渔场,其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属镇政府,宣布1987年剅口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无效。
2006年3月20日,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监政土决字(2006)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06年9月1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荆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洪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06年11月17日,洪湖法院作出(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因发现裁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鄂洪检民(行)监(2018)42108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9年5月17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1083行再1号,一审判决撤销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1号《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责令监利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9年6月16日,监利县政府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法院,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下发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10行再1号,(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行政案件,再点击高级检索,输入(2019)鄂10行再1号即可查到判决书),驳回二审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直至现在长达6月之久,韓旭县长毫不理采,拒不履行判决。
2019年12月,洪湖法院受理了我们的强制执 行申请书,直至现在,没有执行到位。怎么办
综上所述:南河一组村民,因政府强占耕面积,造成该83户,347人,全组只有190亩耕地,人平年收入不到500元,实属扶贫组。群众为了生成,从1995年至2006年,上访了11年,从2006年至2019年上诉了13年,用尽了血汗钱,打赢了官司,结果还是一张废纸。在法制社会里,而县长韩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不执行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严,影响极大,
我们是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汴河镇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村民,该组现有83户农户,347人,耕地面积190亩,人均只有0.54亩,人平年收入不到500元。
现将监利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洪湖法院不执行判决的情况反映如下:
1986年11月14日,原汴河区公所区委在没有履行任何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强行非法占用汴河镇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274亩,创办张家湖渔场。
1987年6月剅口乡政府与我组协商形成了《处理意见》,意见指出:“该274亩耕地面积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1995年5月15汴河镇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张家湖渔场挖压面积有关负担的决定》(汴政发[1995]20号)主要内容有:确定张家湖渔场属镇办渔场,其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属镇政府,宣布1987年剅口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无效。
2006年3月20日,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监政土决字(2006)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06年9月1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荆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洪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06年11月17日,洪湖法院作出(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因发现裁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鄂洪检民(行)监(2018)42108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9年5月17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1083行再1号,一审判决撤销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1号《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责令监利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9年6月16日,监利县政府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法院,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下发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10行再1号,(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行政案件,再点击高级检索,输入(2019)鄂10行再1号即可查到判决书),驳回二审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直至现在长达6月之久,韓旭县长毫不理采,拒不履行判决。
2019年12月,洪湖法院受理了我们的强制执 行申请书,直至现在,没有执行到位。怎么办
综上所述:南河一组村民,因政府强占耕面积,造成该83户,347人,全组只有190亩耕地,人平年收入不到500元,实属扶贫组。群众为了生成,从1995年至2006年,上访了11年,从2006年至2019年上诉了13年,用尽了血汗钱,打赢了官司,结果还是一张废纸。在法制社会里,而县长韩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不执行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严,影响极大,
2020-06-11 15:35 193838(湖北-荆州)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0-06-11 15:50
你好!可以找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0-06-11 15:51
申请强制执行。
3 杨谦律师 2020-06-11 15:44
你好,
首先,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其次,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再次,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你可以来电告诉我们详细情况,我们会根据您给出的具体情况给出最好的解决方案,帮您争取到您应得的合法权益,来电是免费的。
首先,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其次,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再次,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你可以来电告诉我们详细情况,我们会根据您给出的具体情况给出最好的解决方案,帮您争取到您应得的合法权益,来电是免费的。
4 冯倩雯律师 2020-06-11 15:47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5 丁嫣律师 2020-06-11 16:02
您好,执行困难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律师去协助的,律师可以帮你申请强制执行,跟进监督法院的执行情况,调查对方的基本资金情况,和法院协商执行,会更快速高效地帮你解决问题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再详细描述一下,你可以点击我的头像获取联系方式,直接联系更加高效,我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尽全力维护你的正当利益!
6 郭庆梓律师 2020-06-11 16:29
你好!可以找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 110网律师 2020-06-11 17:21
你好,一般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8 曹乐维律师 2020-06-11 22:17
你好!可以找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江林律师 2020-06-21 22:06
要求上级法院监督执行,必要时提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