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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请问这样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近日收到某流浪动物救护中心发来的传单 上面明确注明 致10X2住户 内容是一些要求善待宠物的内容 因为我家有小孩不方便在家养狗狗 所以狗狗一直住在我家的独立天台里(不是公用天台)并且我们也给它修建了狗舍 定时喂食喂水 并没有任何的虐待行为 大概半个月后该流浪动物救护中心再次我家楼道大门里张贴了一张打印的纸张 内容是希望我们善待动物 不要让狗狗在天台风吹日晒雨淋 并且表示如果我们不想养它可以把它送去该救护中心 我们并没有虐待过自己家的狗狗 也没有放任它的生死不管 对于该组织在并未了解具体真实情况 只凭个人感觉感受张贴告示 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导致我的名誉受损 这样的行为算是侵犯他人名誉吗 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2010-07-18 20:38 小小雨(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7月18日 22时19分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是,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赔礼道歉。
2 朱君秀律师  2010-07-18 21:08
答;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3 110网律师  2010-07-18 21:08
如果只是贴在你的门上,一般认为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如果你认为对方陈述不是事实,可以跟对方沟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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