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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被告B一人,其是空壳公司
被告公司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被告B一人,其是空壳公司 被告公司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被告B一人,其是空壳公司。原告诉被告公司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房屋在*农贸市场五层),其他当事人类似纠纷案件已判决A和B败诉,因强制执行时未发现A和B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实施债权。原告本案已立案未开庭,现发现公司A经营使用的涉案*农贸市场有实际经营人,其暗地收取涉案*农贸市场的经营收益。请问:1、如何取证、举证,将被告公司A和实际经营人关联起来,从而追加实际经营人为被告来偿债?2、如本案原告未申请追加实际经营人为被告,判决后今后如何追加?
2020-05-13 16:31 亿万年前遥远的星光(广西-南宁)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0-05-13 17:24
你好,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哦。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5-13 17:48
可直接诉讼的
3 徐孟律师  2020-05-13 16:50
你好你的情况可以详谈的
4 陈晓云律师  2020-05-13 17:01
自然人独资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冯倩雯律师  2020-05-14 00:26
发生纠纷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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