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刑事法律咨询
如下情节的公款挪用怎样判罚?
如下情节的公款挪用怎样判罚? 某君原是国有银行职工并兼任银行下属公司负责人。1993年其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又以公司名义将10万元转借给其朋友,借期半年,写有借条,还有朋友土地证作为抵押(未办正式抵押手续),但后来多次催要,朋友拒不归还,某君屡催无果于1995年自己归还贷款1万元,又担心被追究责任,随即外逃。该公司已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注销,2000年某君被网上追逃,2010年被捕。
    司法部门将其初步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其家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应该只是工作失职,理由是:1、有正式借据,手续齐全,只是出于朋友义气未通过上级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2、没有将款项据为己用;3、没有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4、没有拿款项用于谋取个人利益。
就此案,大概会有怎样的判罚请有识之士发表意见。
2010-07-17 18:13 LYD618(新疆-昌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17 20:22
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杨志成律师  2010-07-18 11:32
公司是国有还是私营,某君当时是公司职务是什么?
建议写的清楚些,同时,具体案件必须等聘请辩护律师阅卷后,才能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是无罪、还是罪轻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