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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合同上写:若乙方逾期拖欠租金后甲方要求补交,再加上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请问这样写合理吗??
若是合同上写:若乙方逾期拖欠租金后甲方要求补交,再加上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请问这样写合理吗?? “如逾期拖欠超过15日(含15日)并且经甲方催告仍不交付时,自催告日起3日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向甲方补交租赁费以及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和“若因乙方原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时间的剩余租赁费用,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这两条放在一起会有冲突吗??法律上合理吗??
2020-05-07 23:22 pg0809(江西)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0-05-08 00:21
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加我联系我,教你怎么做,教你打官司,教你维权,教你解决问题,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20-05-08 01:50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5-08 13:41
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4 石亚男律师  2020-05-08 10:47
按照合同约定的来
5 冯倩雯律师  2020-05-08 12:07
针对逾期问题建议尽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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