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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1月离婚,但是没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今年打算办理,但是协议书内容模糊,双方协议可以去变
于2010年11月离婚,但是没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今年打算办理,但是协议书内容模糊,双方协议可以去变 协议书写的是产权份额归女方所有,但是现在我们要去办理产权变更,男方也同意全部产权归女方,房产科认为,我们的协议内容模糊,即使是男方现场签字仍不能拿出来。问:我们单位房产科有没有权利因为这个理由不给房产证?我们需不需要去民政局再补充协议?
2013-03-30 09:34 ilren(江西-吉安)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坚律师  电话:18707853441  2013年04月08日 09时22分
您好,重新作一协议签字即可。
2 刘中良律师  电话:13798385584  2013-03-30 09:38
这个理由不充分
3 110网律师  2013-03-30 09:53
只要你们双方同意,房管部门就应该给过户
4 陈晓云律师  2013-03-30 09:59
只能双方自行达成补充协议
5 110网律师  2013-03-30 18:39
你们可以再写一份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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