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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中山雅居乐山海郡业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交接的协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
本人为中山雅居乐山海郡业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交接的协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 本人为中山雅居乐山海郡业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交接的协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未收楼,在指定交楼期限当天视为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方在2019年3月中在合同约定应当交楼前通过ems挂号信方式向本人邮寄交楼通知书,而本人在签署房屋合同时留有主要和备用电话各一个,ems上的号码是本人手误登记错误的号码,导致挂号信被退回。而合同中备用号码是无问题的,在出卖方收到退回的挂号信(明知道投递失败)及能够通过备用号码在2020年1月联系上我的前提下,仍一直未履行告知本人收楼的义务导致一直未收楼,还须本人补回相关物业费。请问ems挂号信退件、合同中本人备用号码是否有法律效力证明,来证明出卖人未履行通知收楼的义务?网上查询相关同类案例中(例如(2019)粤2071民初15400),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挂号信被退回不影响通知的效力,是否为妥?
2020-04-26 23:04 ask202……(广东-中山)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0-04-27 00:17
带上资料找律师分析判断。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4-27 14:46
可以直接诉讼来维权的
3 闫亚凯律师  2020-04-2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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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树志律师  2020-04-27 09:22
详细情况可联系本律师帮你分析判断,给你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
5 周智文律师  2020-04-27 09:44
你好,是能够证明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对于法院的判决,只针对当时的案件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案件只有借鉴作用。如果有有异议,可以主张通知义务履行不适当。具体的处理也需要结合你们之间的纠纷来确定。
6 汤翠萍律师  2020-04-27 11:14
详细可微信或者电话沟通
7 冯倩雯律师  2020-04-27 12:31
通常情况下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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