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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甲方每月于10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甲方每月于10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甲方每月于10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但是今天16号了都还没有发放,是否已构成拖欠工资了?我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说因为现在疫情原因,有相关政策允许延缓支付员工工资?
还有一点就是合同书上面有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甲方可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接触合同”。如果是公司拖欠工资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还是要等三十日后?
2020-04-16 12:30 ask202……(湖北-武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佺律师  2020-04-16 12:43
提前30天告知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 谢涛律师  2020-04-16 13:30
可以先向单位催要,如果单位仍然不发工资可以单方面离职
3 江林律师  2020-04-16 14:31
不要那么严的
4 程智华律师  2020-04-16 15:38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形来看,公司拖欠工资的话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客观情况的定义也要双方协商确定疫情算不算的。至于提前离职要看一下公司的内部规章是如何规定的。其他的就是建议你留存相关证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到我主页就具体事项联系我,电话咨询免费。我会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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