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总校说分校私刻公章,携款潜逃,已报案处理,让分校学员做登记,案情明朗后再通知作安排,现在暂时不让 一年前朋友帮报的驾校,有收据,但因没时间一直没去录指纹,现在想去学车,可报名的分校已不在,去总校校长说总校已把分校取代,分校私刻公章,携款潜逃,已报案处理,让分校学员做登记,案情明朗后再通知作安排,现在暂时不让学车。我这愁啊,怎么回事?要等到什么时候才学车??总校校长空口无凭,我这怎么相信他,什么时候可以练车??
2013-03-24 14:25 疯狂的石头i(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宏超律师 2013-03-24 14:32
即便发生类似行为,驾校应依法解决学院的学习问题,此事件不应成为其免除责任的理由。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3-24 17:30
驾校应承担相应义务。
3 康治斌律师 2013-03-24 17:3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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