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宜人贷本金还清,还有十个月未还,实在没钱还了,利息太高 你好,宜人贷本金还清,还有十个月未还,实在没钱还了,利息太高了
2020-03-01 18:53 ask202……(江苏-徐州)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0-03-01 18:58
看具体证据分析
2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0-03-01 19:04
以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最多要偿还本金及最高年24%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率低于年24%,按照约定的低利率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有需要可以加我简介微信详细咨询,告诉你怎么处理
3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20-03-02 05:12
具体证据分析
4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3-02 19:21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5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0-03-05 10:33
看具体证据分析
6 朱君秀律师 2020-03-01 19:00
答:起诉。
7 陈铠楷律师 2020-03-01 19:03
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8 王珂律师 2020-03-01 19:12
2%月息以上部分可拒付
9 李大贺律师 2020-03-01 20:17
利息(有时会以管理费等名义出现)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不得计入本金(或冲抵实际收到本金)。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费没有支付给借款人的,不得作为本金计算。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以实际收到的资金数确定。利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24%(月2%),超过部分的,据实扣减(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后面的期数、每期费用不予计算。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当然,对方违法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我认为可不予计算(有的法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适当计算,但我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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