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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无权监督。并且检查监督是事后监督,即违法之“事”已经发生,包括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前者如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后者如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所有的监督都是事后的,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只有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要求追究责任或纠正错误。该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大吗?对于该原则,应该废止、保存、还是修改?
2020-02-21 17:27 ask202……(上海)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0-02-21 17:36
可以诉讼解决的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20-02-21 17:41
可以诉讼解决的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2-21 20:06
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的
4 王珂律师  2020-02-21 17:39
作业自己做
5 颜培卿律师  2020-02-21 17:41
不属于法律问题
6 110网律师  2020-02-21 19:08
你好,你的描述太过简单了,你可以带着你手里的资料和证据面谈
7 冯倩雯律师  2020-02-21 23:25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8 江林律师  2020-02-29 21:58
说得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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