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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问题:在2019年6月份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到2020年2月底
租房问题:在2019年6月份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到2020年2月底 租房问题:在2019年6月份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到2020年2月底,在2019年7月时由于房东和租房公司产生问题导致无法居住,我们就搬至新的房子,签订第二份合同时,我们告知租房公司我们住到2020年2月底,但他们以房子是到2020年7月底为由,让我们签订合同,他们答应我们到2020年2月底我们该走走,押金退还我们。过了几天又以第一份合同是压一付三而第二份合同是压一付四为由让我们补交一个月房租费,以公司合同为由解释到时候找到租房的人替我们然后退还押金。现在他们又以补全第二份合同所有的房款,才能退还押金,并且要求我们如果不续租在2020年2月24日搬出,现在疫情期间根本就就不去小区,租房公司是在倒逼交房租,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改变说法,我们只想要回押金和不交的一个月房租费,700元+700元=1400元
2020-02-19 12:21 ask202……(河南-郑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2-19 13:41
按照租赁 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20-02-19 18:24
协商不成的只能诉讼解决
3 王珂律师  2020-02-19 12:32
你所谓的对方的说辞是否在合同中体现呢
4 陈铠楷律师  2020-02-19 12:49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5 冯倩雯律师  2020-02-19 16:13
如果签订了合同,一般按合同执行,也可协商处理。
6 陈晓云律师  2020-02-19 20:46
无法协商的,通过法院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7 单义律师  2020-02-20 09:58
你好,建议还是和房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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