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弃车逃逸,第2天到公安机关报案是否算逃逸? 请问,案发时间是下午四时,地点在市郊。案发后,肇事司机并未当场对受害人进行任何救助措施,比如拨打110.120等救助热线,事发现场当时也没有受害人任何亲属在场,肇事司机手机放在车上,弃车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送至医院后,于当晚八点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第2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报案。请问,他这样的行为是否应构成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013-03-22 11:14 156804……(山东-泰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程继刚律师 2013年03月22日 14时18分
属于肇事逃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3-03-22 19:18
首先,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交通肇事罪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此种行为应当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量刑的起刑点应在7至8年。
第三,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事要求附带民事赔偿,一并处理。
最后,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推定肇事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交通肇事罪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此种行为应当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量刑的起刑点应在7至8年。
第三,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事要求附带民事赔偿,一并处理。
最后,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推定肇事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3 2013-03-22 22:10
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