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咨询一下,我在我们农村信用社用别人的户口本贷了三万元的贷款 你好,我咨询一下,我在我们农村信用社用别人的户口本贷了三万元的贷款,已到期犹豫家庭困难,没能还上,现在把镇府发放给人家的补助金扣了!这样合理吗?
2019-12-17 20:42 ask201……(天津)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12-17 20:44
可以直接诉讼的
2 孙瑞岭律师 2019-12-17 21:00
不合理
3 李大贺律师 2019-12-18 11:27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4 冯倩雯律师 2019-12-18 12:12
建议你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5 陈晓云律师 2019-12-18 18:12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6 杨小勇律师 2019-12-19 11:24
你好,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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