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你好,我2017年12月在一家金融公司办的捷越联合贷款 郭律师你好,我2017年12月在一家金融公司办的捷越联合贷款,金额65000元,36期,每期还款3334元,放款时扣了我一期3334元,我现在已经还了23期,总还款76680元,我现在父亲得了癌症,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偿还能力,我和贷款公司联系,贷款公司让我在还4000元就算结清,这样合法吗?
2019-11-27 13:40 ask201……(内蒙古-呼伦贝尔)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9-11-27 13:45
没有偿还能力,可以起诉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11-27 13:45
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3 冯倩雯律师 2019-11-27 14:03
最好谨慎处理,防止损失。
4 李大贺律师 2019-11-27 14:16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5 陈晓云律师 2019-11-29 20:47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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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下。我用车子在所谓的一家金融公司贷款了6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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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回复你好贺律师,想问你一下,我在一家金融贷款审核通过了,不想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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