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恒昌借款五万元,实际到账是49600元,但合同金额是76316元 你好,我在恒昌借款五万元,实际到账是49600元,但合同金额是76316元,分三十六期,每期还款2528.89元。16年我想提前结清,但遭到拒绝不许提前还,我就逾期了,最后催收就暴力上门逼我借其他的贷款,第一次我给了他们3000左右吧,时隔两年他们又有暴力催收的爆通讯录,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2019-11-23 19:13 ask201……(山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11-23 19:15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2 李大贺律师 2019-11-23 20:26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3 冯倩雯律师 2019-11-23 20:44
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4 田鲁剑律师 2019-11-23 20:55
以实际到帐为准,可以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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