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年经朋友介绍到本县一个人(冯文斌)打工,当时他正在装一家火锅店 我在2015年经朋友介绍到本县一个人(冯文斌)打工,当时他正在装一家火锅店,我看的跑腿后来火锅店装好,冯文斌说他的征信不好,怕办证不能了,让办我的名字,我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火锅店试营业开始时冯文斌让我当库管了!说一个月工资给我开三千五百块,他儿子冯浩泽也下来店里帮忙,具体负责联系菜品,和收营业款,就这样经营了三年关门了,现在一家供货商(菜品)的冯浩泽给打的欠条金额六万元整,有冯浩泽的签字和火锅店的章子,章子是我的名字办的,现在已经开法院开庭了!请问我也要承担责任嘛?最后会咋样判?谢谢!
2019-10-30 05:12 ask201……(陕西-宝鸡)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孟凡兵律师 2019-10-30 05:26
你是火锅店的主要负责人,地火锅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康治斌律师 2019-10-30 07:41
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3 冯倩雯律师 2019-10-30 11:05
建议先行协商,实在不行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4 闫燕律师 2019-10-31 09:48
地火锅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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