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济宁小贷公司贷款50000,合同金额65078.54,合同月还款2465。到账65078 我在济宁小贷公司贷款50000,合同金额65078.54,合同月还款2465。到账65078.54,但当时客服让我把15078.54元转到他们公司账户里,说是这是服务费,实际到账50000,月利率1.28%,月还款2028.54,已还款16个月,但我通过小程序内部收益率计算器得到的是年利率在29%。因为还有在其他小贷公司有欠款,现在全部还不上了,家里也在想办法给还款,跟这个公司协商本金加合适的利息还款,协商不成功。我是有意愿本金和适当利息还款的。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我提起诉讼,或者等她们来起诉,我去应诉,下一步有什么好的办法?
2019-10-22 10:24 超绽薇薇(山东-济宁)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10-22 10:33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2 郝廷玉律师 电话:15803118507 2019-10-22 10:52
有可能是套路贷
网贷很难缠 可以找律师分析合法性 研究处理方法
正确处理即可 有需要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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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士队律师 2019-10-22 10:37
如果有合同您可以起诉确认合同部分无效
4 李大贺律师 2019-10-22 11:2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5 徐志远律师 2019-10-22 15:18
借钱还款,没有其他好的办法。你起诉没有道理。等待他们诉你吧,超过年24%的利息法律不会支持的。
6 柳基伟律师 2019-10-24 19:51
你好,等待对方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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