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中盛普惠贷款8万元,合同金额是11.8万元,下款一共下了11 你好,我去中盛普惠贷款8万元,合同金额是11.8万元,下款一共下了11.8万元,下款后被扣走3.8万元服务费管理费什么的,实际到手是8万元,然后又被给我办贷款的人扣了6400,应该是回扣好处费之类的,分36期还完,每期还3807.53元,已经还了7期了,请问这种行为是属于砍头息吗?合法吗,我能不能只还法律规定的本金和利息呢?谢谢!
2019-10-21 11:50 谢超(新疆-石河子)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颜培卿律师 2019-10-21 11:53
按实际到手金额偿还本息
2 王珂律师 2019-10-21 12:02
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2%月息范围内还本付息
3 李大贺律师 2019-10-21 12:46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4 陈晓云律师 2019-10-23 15:38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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