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返还礼金相关事宜咨询 本人于01年底于一女子订婚(女子17岁)订婚之后又同居,在02年5月份她回家去了,之后就一直没有一起了,后来她说不合适要求分手,我也同意了,但是我给她家里的礼金他却不愿归还,她02年年底在她家又于另一人订婚,听说就最近时间结婚了,我想咨询下像我这种案列法律上有支持吗?她家因为与我订婚在没有解除之前在与另外人订婚,她家里是否有诈骗性质,我能否通过法律程序索要订婚礼金?订婚但是没有结婚或领证的,当时订婚时候她家摆了酒席,因为当时并没有力字据,因为我去她和她一起去听她家,他家里要我订婚,当时我就一个人去的,就是我这边也没有直接证人,但是他们那里有,如果起诉她,我担心他们那里的人为了维护一起的关系,不会为我作证!希望能得到各位专一律师的回复,非常感谢!
2013-03-10 15:32 z74846……(河北-廊坊)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3-03-10 16:00
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110网律师 2013-03-10 15:35
订婚不是法律规定的环节,你要回彩礼的要求可以通过诉讼满足。
3 110网律师 2013-03-10 15:43
你要回订金比较困难,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你没有交付订金的证据;二是你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4 徐志远律师 2013-03-10 15:48
诈骗还不构成,没有证据就不用主张了,也超过是法律保护的时效期间(二年)
5 曾邵华律师 2013-03-10 16:28
你可以主张彩礼返还,但现在已过诉讼时效了,不好维权。
6 孙新律师 2013-03-10 18:14
可以主张彩礼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