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您好,我去年在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买了台二手车,分期付款36期 高律师您好,我去年在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买了台二手车,分期付款36期,已付17期,由于利息较高,现在想提前还款,但多次联系当初贷款的业务员都一拖再拖不予理会,打客服电话找人工也没人接,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2019-09-16 12:39 ask201……(广东-茂名)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刘平律师 电话:15823420251 2019-09-16 12:41
有没有合同约定呢? 可发合同给我,刘律师详细为你分析!
2 王景林律师 电话:13042158889 2019-09-16 12:46
按合同约定处理。
3 陈兵民律师 电话:16622352705 2019-09-16 12:49
可以的
4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9-16 13:17
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起诉
5 徐卫东律师 2019-09-16 12:47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6 李大贺律师 2019-09-16 16:3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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