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去年在既有分期做的整形贷款,当时贷了三万多24个月,还清 你好,去年在既有分期做的整形贷款,当时贷了三万多24个月,还清,现在还差8期,一共还款下来加利息大概五万了这属不属于高利贷?现在他们公司也黄了,
2019-09-02 08:40 ask201……(黑龙江)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9-09-02 08:42
你好,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9-09-02 08:42
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3 邓桂霞律师 电话:13969523706 2019-09-02 08:44
远离网贷不是骗子就是高利贷,远离网上兼职刷单加盟加工骗子满天飞
4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9-09-02 08:44
你好,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陈晓云律师 2019-09-02 08:53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6 李大贺律师 2019-09-02 09:06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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