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恒昌公司货款5万元分36期每月还2528元现在还有11期没还上 我在恒昌公司货款5万元分36期每月还2528元现在还有11期没还上,但是合同我不见了,但是恒昌公司显示合同金额79034元,这是隐骗吗?
2019-08-28 20:46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08-28 20:49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2 邓桂霞律师 电话:13969523706 2019-08-28 20:57
还上实收的加月息2%,一分不多还,坚决不再借,可微聊有偿帮算下依法应还几期
3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8-28 22:27
还本金和2分以下的合法利息,即不超过24%的年利率
4 付成刚律师 2019-08-28 21:22
利息超过银行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
5 李大贺律师 2019-08-29 08:2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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