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和妻子结婚,婚后有一子,后得知她在与我结婚之前在上海已登记婚姻,并有一子女 我于2012年和妻子结婚,婚后有一子,后得知她在与我结婚之前在上海已登记婚姻,并有一子女。但户口所在地显示未婚,从而和我登记结婚了,现她于今年5月1日跑出去到广东和他人同居,我手上有一份她躺在床上,男的和我视频对话的手机录屏。现在如果我已重婚罪起诉她,或是宣告婚姻无效,法官是否支持?另外我现在和他名下有门面一个,首付款65万有35万是我母亲出的,但母亲已离世,我手上有一张里面前写给母亲的欠条,注明这笔钱如果我和妻子离婚,这笔钱归我的孩子所有,这个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同,如果不认同,此门面购买时总价120万,现在还欠贷款36万,我需要补多少钱给女方才能保留门面。
2019-07-31 13:28 ask201……(贵州-黔东南)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仲夏律师 电话:18725685001 2019-07-31 13:47
可以以重婚罪起诉的。
个人认为协议有效。
如果重婚成立,对方未出钱的,不需要给对方补偿。
可加微信谈
个人认为协议有效。
如果重婚成立,对方未出钱的,不需要给对方补偿。
可加微信谈
2 陈铠楷律师 2019-07-31 13:44
可起诉处理。
3 冯倩雯律师 2019-07-31 13:58
这个建议你咨询户籍部门。
4 张鸿律师 2019-07-31 14:30
建议及时起诉
5 殷运健律师 2019-07-31 14:31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既然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你依然坚持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或微信详细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或微信详细解答。
6 刘祖虎律师 2019-07-31 15:52
可以以重婚罪起诉的。
个人认为协议有效。
个人认为协议有效。
7 金庆龙律师 2019-07-31 16:31
当事人你好,收悉你的案情,女方在与你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其他人结婚登记了,已经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了,那么你与女方登记结婚,就属于无效的婚姻,依法应当撤销。其次,你陈述,你母亲出具有一份欠条,那么欠条的性质带有遗嘱的一些性质,属于当时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购买门面花费的钱,现在还差钱,这笔钱应当由双方共同来承担,应为是网上咨询,涉及具体情况,可以与本律师取得联系,本律师执业地在贵州省凯里市,如果方便,可以来到本律师办公室面对面咨询。
8 110网律师 2019-08-01 11:29
建议你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
9 闫燕律师 2019-08-01 16:57
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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