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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两年前在平安普惠贷了五千块急用,我还了三期然后就没还了,刚开始是朋友介绍我去的
我两年前在平安普惠贷了五千块急用,我还了三期然后就没还了,刚开始是朋友介绍我去的 我两年前在平安普惠贷了五千块急用,我还了三期然后就没还了,刚开始是朋友介绍我去的,去的时候说约在一个商场里办,那时候还不太懂就听他们的了,然后整理合同,我看上面是分期手机,我有点怀疑就问她,她说这是正常程序,她也很谨慎,没跟我提过什么我先还后面的她来还,跟我说的就是介绍我去的朋友还有和那女的一起的几个人,最后到款了说要我转一千五给她们,说就当是帮我一起还的补偿,我那时候也没多想,就转了,最后到了还款日期,我打电话就联系不到了,没办法我就自己还了,到最后联系到一次,问她,她说她不知道她没说过就是不承认,我心里有气就说要不还就大家一起不还吧,就这样拖了差不多两年,刚才给我发了个短信说自己申请拘捕,短信上有一个号码,说六点之前让我致电协商还款,过时就没用了,明天几点就会到达将我拘捕,我想请问律师,这个该怎么解决
2019-07-30 17:37 ask201……(天津)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07-30 17:42
您好   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2 李大贺律师  2019-07-30 20:38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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